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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皖南古民居应坚持原址保护原则
作者:李磊 马启兵 发布日期:2012-03-21
昨日源头探访版刊发我省大量徽州古民居被迁移到外地进行异地重建的新闻。报道发出后,记者专访了安徽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处长张宏明,他在接受采访时强调,徽州古民居的保护一定要遵守“原址保护”原则。每一栋徽州古民居都有着自己的灵魂,经历搬迁后,等于让这栋古民居死去,只剩下了一个“空壳”。
“徽州古民居能不动它就不动它”
记者:在此前的采访中,我们发现合肥一些商人以及江浙一带的商人,前往我省徽州地区,将一些明清古民居买下后,整体拆下转移到其他地方进行“异地保护”,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了对明清古建筑的一种破坏?
张宏明:国家曾经进行过一些历史建筑的搬迁,比如在三峡水库、三门峡水库的建设中,搬迁了不少历史建筑,但这种搬迁是因为国家大型工程的大势所趋,对于文物保护者来说是一种不得已的行为。那些古代建筑在搬迁时,需经过国家文物专家经过系统论证评估,制定了严格的计划,再进行搬迁,这种搬迁,尽可能从还原其承载的历史文化。
我们在进行文物保护时,应该尽量遵守原地保护的原则,保留古建筑的原地性。但近几年,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商人购买徽州古建筑进行异地重建的行为愈演愈烈,但他们的这种行为大部分是一种私人行为,他们的搬迁行为绝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批准和论证,这种搬迁可以说是对徽州古民居的一种破坏,是一种应该予以制止的行为。
“未经批准古民居不得拆除买卖”
记者:国家是否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此类行为的蔓延?
张宏明:安徽省早在1997年6月就制定了《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皖南地区古村落遗存的古民居、祠堂、牌坊等全归于“皖南古民居”范畴加以保护。条例中规定,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买卖。法规从法律层面限制了文物的搬迁。
如果因为一些原因,如此前提到的国家大型工程建设的需要,一些古建筑迫不得已一定需要从原地迁移,但从文物保护的角度出发也须按照正常程序来走。必须经过由政府部门进行审批,请文物专家进行论证、制定严格的搬迁计划,进行复原。这样一步一步地来,才能更好地保护文物。
“照葫芦画瓢进行异地重建是对文物的破坏”
记者:在此前的采访中,我们发现很多皖南古民居已经年久失修,古民居所有者又没有经济实力进行维修,很多古民居摇摇欲坠,面临坍塌的危险。而那些古民居收藏者,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将徽州古民居搬迁后进行异地修复,能不能说这种做法是对徽州古民居的一种“曲线”保护?
张宏明:作为文物部门,我们不主张这种打着“保护”的旗号的私自搬迁行为。刚才我已经提到,古代建筑的保护尽可能地要遵循原址保护的原则。历史建筑不同于其他文物,它的保护必须考虑到周边原有的自然环境。如今很多来自民间的古民居收藏者打着“异地保护”的旗号迁移,可以说,他们搬去的仅仅是一个带有明清标签的空壳。搬迁后,那些历经数百年文化积淀的古建筑可以说是失去了自己的灵魂。
我国的古代建筑,特别是徽州明清古民居无论是从建筑选址方面还是自然人文环境的结合方面,都还是有着严格的要求。当年,那些古民居在建设时,对于周边自然环境如山水的走势,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比如什么样的环境选择什么样的建筑模式,强调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假如这些古民居被收藏者买下进行搬迁后,收藏者随便找块地进行异地复原。这些古建筑一旦离开了原有的环境,再不加以任何论证,只是按照原样照葫芦画瓢似地进行异地重建,古民居原有的文物价值和承载的历史文化就会在迁移的过程中消亡,造成对文物的一种破坏。
“明清古民居订什么级别的文保单位都不过分”
记者:我们发现皖南很多明清古民居都没有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是否说明这些古民居文物保护价值不大?
张宏明:由于现实原因,政府部门的财力有限,文物部门只是将一部分订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还有相当大一部分古民居没有受到文物保护。但是它们没有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就不代表它不是文物。那些建于明清的徽州古民居,无论是从年代久远、建筑艺术价值,还是承载的文化方面,都代表了我国明清时期民间的建筑风范,堪称古代民居的“活化石”。每一栋徽州古民居都是我们国家甚至整个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可以说,将它们定为什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都不过分!
“徽州古民居保护有很多工作要做”
记者:对于皖南徽州古民居的保护,政府部门还应该做些什么?
张宏明:最新了解,目前徽州地区存留下来的,建于明清的古民居大约有一万多处。但是近些年来,由于皖南徽州地区的那些古民居大部分为当地村民私人所有。一些村民文物保护意识不够,对于眼前现实的经济利益看得比文物保护的长远利益重,私自倒卖古民居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徽州古民居的保护,政府部门,特别是皖南的当地政府部门对于保护还要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方面加大文物保护方面的教育,引导村民保护好自己手中的这一历史遗产;一方面加大保护力度,遏制古民居流出徽州地区。(合肥在线-合肥晚报-李磊 马启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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